同鄉會簡介
  本會章程
 

香港寶安石岩同鄉會有限公司

一、本公司的名稱是“香港寶安石岩同鄉會有限公司HONG KONG BAOAN SHIYAN CLANSMEN ASSOCIATION LIMITED”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的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

三、 本會宗旨為:

  1. 聯繫石岩同鄉,達到互助,增進友誼;
  2. 團結於香港及旅港的寶安石岩籍贯人士,作出對國家、香港及家鄉有益的事;
  3. 促進香港同鄉會與石岩街道機構和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4. 促進及發揮愛國、愛港及愛家鄉的精神;
  5. 為本會會員謀求福利以及酌情幫助個別確實需要扶助的會員或其家屬;
  6. 出版期刊或其他刊物以宣揚本會的宗旨及活動;
  7. 以購買、租賃或其他方式獲取土地、建築物、房屋或可繼承的財產;出租本會當前未使用的建築物、辦公室或房產;安裝、改造、維修和裝飾上述建築物和房產;
  8. 為本會的宗旨而出售、改善、管理、開發、出租、抵押、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會的財產和資金;
  9. 為本會籌集資金,方式為認購、會員會費、捐贈、捐款請求以及本會會董會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
  10. 為本會之宗旨而接受財產捐贈,這種禮物可以是信托財產或附帶其他條件;
  11. 以認購、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取,以及接受、獲取、保持和出售任何本會會董會認為適當的公司股票、債券、可轉換債券或任何其他利益;
  12. 單獨或與任何其他組織或人士召集和維持會議、比賽或其他運動或娛樂;為上述活動頒發獎金、獎牌和獎品;以及促進、召集、給予或贊助宴會、旅遊及其他文康活動;
  13. 建立、推廣或幫助建立或推廣,以及資助,或成為會員,或併入任何與本會的宗旨全部或部份相似的對本會有益的協會或機構,但除有助於弘揚本會宗旨者外,不得以本會資金向此類組織相助;
  14. 按照本會會董會認為合適的方式,投資並處置本會當前閑置的資金;
  15. 承辦和執行任何本會認為可弘揚其宗旨的信託;
  16. 總的來說,就是促進、弘揚和保護會員的共同利益,以及從事所有其他可弘揚上述宗旨,或與上述宗旨有關的合法事宜。

會員的登記、選舉、退會和革退

  1.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制,凡屬寶安石岩籍人士或在石岩工作、投資、學習而認同本會章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
  2. 秘書長應保管全體會員的登記冊,登記冊中登記事項由會董會隨時決定。
  3. 任何希望成為會員的人應向秘書長遞交一份申請表,申請表由1位本會會員為介紹人並連同申請人一同簽署,提交給會董會考慮,申請表內容包括該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地址、業務以及承諾遵守會董會不時制定的規定的其他事項。
  4. 會董會應考慮該項推薦,經會董會會議議決及簡單多票數通過,便可成為會員。當他支付會員費後,即成為會員。
  5.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的會議和活動,享有會員的所有利益,並有權向本會發表意見和質詢。

 

會董會

1. 本會首任會董會的會董同本章程大綱及細則的簽署人以書面形式提名以協商形式委任而產生。


2.會董會應為本會的管理機構,管理本會的事務,若與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矛盾或不一致,
   會董會應有權採取其認為對本會宗旨有必要或有益的所有行為。

3.會董會人數不少於3名及不得多於100人(但首席會長不計算在內),實際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

4.會董成員任期3年,可於任期完成時競選連任。

 

會員大會

1. 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舉行地點,得由會董會決定之。如沒有遵守舉行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應舉行的日期的下個月由5名會員書面要求會董會召開此會議,會董會收到要求後,應立即召集會議。

2. 上述會員大會稱為周年會員大會,其他一切會員大會則稱特別會員大會。會董會認為在適合時,可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以當其時本會有權出席大會會員的人數不少於5人以上以書面要求會董會主席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按公司條例第113條規定由請求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周年大會信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會議,須為期最少21天的書面會議通告,而除周年大會及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會議外,本會的其他會議亦須為期最少14天的書面通知,始可召開。

 

會員之表決權

  1. 每名會員均有一票投票權。
  2. 如會員精神不建全或由法院頒布命令證明該會員神智不清,可由法院頒令委任何人或財產保佐人在會議上代投票。
  3. 當會員欠交會費或其他費用,將不獲發任何大會通告,不得出席大會會議、暫停投票權及任何會員應享有的權利。
  4. 以投票方式表決時,必須是會員或其委派代表人代其表決。
  5. 委任代表之文書須由會員以書面形式簽證,委派代表人無須是本會會員。
  6. 委派代表之文書或其公證認證本須載述被委派代表人擬作出表決,並在會議或復會舉行前48小時,送交或郵寄達本會註冊辦事處,若不按此進行,有關委派文件不得視為有效。除會議中指明豁免此要求外。

解釋權

本會的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解釋權屬於會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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